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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关于讲规则

罗伯特议事规则

美国人崇尚自由,但美国人对待开会却是严肃认真的,美国人是会少规矩多。说到开会的规矩,世界上恐怕没有人比得上美国人的规矩大了。他们有一本厚厚的开会规则——《罗伯特议事规则》(Robert’s Rules of Order)。这在世界上是独一无二的。这部由亨利·马丁·罗伯特撰写的《议事规则袖珍手册》(Pocket Manual of Rules of Order)于1876年出版,几经修改后于2000年出了第十版。
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内容非常详细,包罗万象,有专门讲主持会议的主席的规则,有针对会议秘书的规则,当然大量是有关普通与会者的规则,有针对不同意见的提出和表达的规则,有关辩论的规则,还有非常重要的、不同情况下的表决规则。 

      有一些细节规则后面的逻辑原则是十分有意思的。比如,有关动议、附议、反对和表决的一些规则是为了避免争执。原则上,现在在美国的国会、法院和大大小小的会议上,在规范的制约下,是不允许争执的。如果一个人对某动议有不同意见,怎么办呢?他首先必须想到的是,按照规则是不是还有他的发言时间以及是什么时候。其次,当他表达自己的不同意见时,要向会议主持者说话,而不能向意见不同的对手说话。在不同意见的对手之间的你来我往的对话,是规则所禁止的。
在国会辩论的时候就是这样。说是辩论,不同意见的议员在规定的时间里,名义上是在向主持的议长或委员会主席说话,而不能向自己的对手”叫板”。自己发言的时候拖堂延时,或者强行要求发言,或者在别人发言的时候插嘴打断,都是不允许的。
在美国的法庭上也是这样,当事双方的律师是不能直接对话的,因为一对话必吵无疑,法庭就会变成吵架的场所。规则规定,律师只能和法官对话,向陪审团呈示证据;而陪审团按照规则自始至终是”哑巴”。不同观点和不同利益之间的针锋相对,就是这样在规则的约束下,间接地实现的。
像议事规则这样的技术细节,对于美国这样的多元化而又强调个人自由、人人平等的国家是非常重要的,是民主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否则的话,如果发生分歧就互不相让,各持己见,争吵得不亦乐乎,很可能永远达不成统一的决议,什么事也办不成。即使能够得出可行的结果,效率也将十分低下。罗伯特议事规则,就像一部设计良好的机器一样,能够有条不紊地让各种意见得以表达,用规则来压制各自内心私利的膨胀冲动,求同存异,然后按照规则表决。这种规则及所设计的操作程序,既保障了民主,也保障了效率。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在洞彻人性的基础上,经过精心琢磨而设计的。正是这种对细节把握得精致完美的规则,才最大化地实现了公平与效率。

       所以,任何一个真正成熟的管理,无论是社会管理,还是经济管理,必然是靠在对细节精确把握的基础上制定的规则来运行的。管理离开不开规则和标准,而规则和标准正是精致的完美表现。
我们应该从哪里着手学习《罗伯特议事规则》呢?
我们说有规则是最重要的,并不是说规则是什么并不重要。我们不能规定什么样的规则是最好的,是绝对正确的,但是我们一定知道我们想追求什么样的原则,什么样的精神,这些原则和精神正是议事规则的精华和意义所在。
这些原则包括:

根本原则:
平衡:保护各种人和人群的权利,包括意见占多数的人,也包括意见占少数的人,甚至是每一个人,即使那些没有出席会议的人,从而最终做到保护所有这些人组成的整体的权利。正是几百年来,人们对这种平衡的不懈追求,才换来了议事规则今天的发展。
对领袖权力的制约:集体的全体成员按照自己的意愿选出领袖,并将一部分权力交给领袖,但是同时,集体必须保留一部分权力,使自己仍旧能够直接控制自己的事务,避免领袖的权力过大,避免领袖将自己的意志强加在集体的头上。
多数原则:多数人的意志将成为总体的意志。
辩论原则:所有决定必须是在经过了充分而且自由的辩论协商之后才能做出。每个人都有权利通过辩论说服其他人接受自己的意志,甚至一直到这个意志变成总体的意志。
集体的意志自由:在最大程度上保护集体自身,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和平衡集体成员的权利,然后,依照自己的意愿自由行事。
具体原则:
1689年英国议会出现了一本手册叫做《议会》(Lex Parliamentaria),罗列了三十五部当时的议学著,已经开始呈现我们今天的很多原则和规则的端倪。比如:
 同时只能有一个议题:一旦一个提议被提出来以后,它就是当前唯一可以讨论的议题,必须先把它解决了,或者经表决同意把它先搁置了,然后才能提下一个提议。
 意见相左的双方应轮流得到发言权:辩论的时候有人请求发言,主席应该先问他持的是哪一方的观点,如果其观点与上一位发言人相反,那么他有优先权(比如有若干人同时要求发言)。
 主席必须请反方表决:必须进行正、反两方分别的表决,缺一不可。不可以正方表决后,发现已经达到表决额度的要求,就认为没有必要再请反对方表决。
 反对人身攻击:必须制止脱离议题本身的人身攻击。禁止辱骂或讥讽的语言。
 辩论必须围绕当前待决议题:如果发言人的言论显得与议题无关,而且其他与会成员已表现出了对此的反感(如嘘声),发言人的发言应该得到制止。
 拆分议题:如果一个待决议题可以被分成若干小的议题,而且与会成员倾向于就其中小的问题分别讨论,可以提议将议题拆分。例如,将一个选举两个骑士的议题拆分成两个议题分别表决。
 改变一个既成决议比通过一个新决议需要更大的努力。这是为了避免由于类似出席人数的变化这样的因素所可能导致的组织决策的不稳定。
 在一届会议期间,一旦会议对某一议题做出了决定,同一个议题,或者本质上的同一个议题,不能再次讨论,除非发生了特殊情况。
 如果对某个议题做了暂时性的处理(disposed of),并没有形成最终决定,那么不可以引入任何一旦通过就会干扰到会议再对原议题讨论时的立场的提议,无论新提议对原提议有正面还是负面的影响。
 

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的现状
2011年12月1日,相关学术调查机构发布了《2011中国城市人群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根据这份

罗伯特议事规则意识调查报告数据图(13张)
      《报告》的多组数据显示,在中国大陆的城市人群中,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人数很少,只有7%。而即使知道罗伯特议事规则的受访者,也往往只是停留在“听说过”的层面,尚未深入了解。因此,罗伯特议事规则在中国距离“普及”状态尚具有较大差距。同时,数据显示中国大陆普遍缺乏对议事规则的运用,75%的人认为中国人开会“很少”或者“几乎没有”议事规则,甚至认为“一锅粥”。同时,在议事规则普及的必要性、普及所需的时间等方面,中国城市人群都给出积极评价和乐观预期,表现在高达94%的受访者认为中国有必要推广议事规则,80%的受访者认为“议事规则”在中国的普及不会超过30年等。值得一提的是,86%的受访者“愿意”或“可以考虑”做一名普及“议事规则”的志愿者,显示出中国城市人群对普及议事规则的积极心态。
鉴于此,推动者认为议事规则尤其是罗伯特议事规则虽然在中国大陆尚未普及,但其普及前景十分乐观,相信通过积极有效地宣传推广活动,罗伯特议事规则会在不久的将来成为中国的重要议事规则,促进中国社会的不断进步。

基本信息
原作名: Robert’s Rules of Order
作者: [美] 亨利·罗伯特(Henry M. Robert)
译者: 袁天鹏 / 孙涤
出版社: 格致出版社·上海人民出版社
出版年: 2008-4-1
页数: 582
定价: 52.00元
装帧: 软皮精装
ISBN: 9787543214217
内容简介
“罗伯特议事规则”是美国最广受承认的议事规范。这套规则,对如何提出议事事项、如何听取和发表意见、如何提出动议和如何表决,都有非常详细的规定。
“罗伯特议事规则”蕴涵着丰富的理念,包括:法治、民主、权利保护、权力制衡、程序正当、程序性竞争、自由与制约、效率与公平。但罗氏规则又毫无矫饰地把自己的角色定位于一套“工具”。全书通篇极少对理念进行专门论述,而是把理念融会在规则之中,直接面向实践、面向细节、面向可操作性,用平实而严密的语言陈述规则,而其规则却无处不流露着理念的光辉。
本书是它的最新官方版本,是该规则 125 年发展创新的结晶,完整概括了最新发展的议事规则体系,是一本经典、全面、权威的议事规则工具书。
作者简介
亨利·罗伯特将军,生于1873年5月2日,胡格诺派教徒。他身材略显消瘦,但酷爱集体交往,是一位果断坚毅的美国陆军工程兵长官。“罗伯特议事规则”就是以他的名字命名的。这套议事规则已经为数以百万计的会议带来了秩序和效率。在民间组织和教会当中从事了多年的会议实践之后,他开始研究议事规则,并于1876年2月19日出版了第1版《罗伯特议事规则》。1901年他从陆军退役以后开始从事工程咨询工作,并把生命的最后10年全部奉献给议事规则的编撰事业。他于1923年5月11日逝世。
目录
作者简介
中文版序一
中文版序二
译者导读
中文版使用说明
原著第10版前言
原著导言
通用议事规则的根本原则
第一章 协商会议的类型和规则体系
第二章 协商会议的议事程序
第三章 提议总述
第四章 会议的次与届
第五章 主提议
第六章 附属提议
第七章 优先提议
第八章 偶发提议
第九章 重新提交会议考虑类提议
第十章 提议的重提和不良提议
第十一章 法定人数与会议程序
第十二章 发言与辩论
第十三章 表决
第十四章 提名与选举
第十五章 官员、会议纪要和官员报告
第十六章 董事会和委员会
第十七章 公众集会和组建社团
第十八章 章程
第十九章 代表大会
第二十章 纪律审查
附录
索引
英汉对照表
译后记

 

附记:另一篇关于开会

 

開會沒效率?Google訂4大開會規則

點評:這個從大企業到大學生趕報告都試用吧!
記者黃郁棋/綜合報導

「管理」一直是大公司十分重要的一環!所謂人多口雜,大公司常常開了老半天的會,卻什麼結果也沒有。Google的執行長Larry Page顯然對缺乏效率的會議不耐煩了,訂出四大規則:「每次開會都要有決策者、開會人數不得超過10人、與會者通通要提供資料或意見、決策永遠先於會議!」

▲Google開會的四大規定。(來源/Businessinsider 製圖/ETtoday新聞雲)

大公司與小公司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管理成本變得十分高昂。許多企業在規模還不大的時候,潛力無窮、變化無限;一旦規模做大,出現成千上萬個員工後,公司反而變得停滯不前。理由在於:管理的同時,犧牲了效率!Google的執行長Larry Page先是於2011年3月要求員工,在開會時「不得」一邊使用筆記型電腦工作;緊接著當他重接Google執行長大位後,立刻祭出4項開會規定,而這4個規定現在曝光了:

一、每次開會一定要有明確的決策者,不一定要是老闆;若沒有決策者,就無法做出任何決定,會也是白開。

二、開會不能超過10個人。

三、每位與會者都該全心投入、提出見解與資料,否則就不該參加這場會議。

四、不能讓會議拖延決策;如果這個決策急需開會,那就立刻開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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